2007年1月1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公司能为个人借款担保吗?
  吴先生问:
  我有一位朋友在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担当法定代表人,近日他以为孩子购房、急需资金为由向我借款,并且表示他所在的公司愿意为借款担保。我对此心存疑惑,总觉得不对劲。问:公司能够为个人借款担保吗?
  本报作答:你朋友作为其所在公司负责人,其利用职务之便利,由公司为他个人债务担保,于法有悖,该担保行为依法不能成立。依据《公司法》规定的精神,董事、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。法律作出这样规定之目的在于:如果允许公司的董事、经理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,当该担保是抵押或者质押时,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必然有权优先从公司的财产中受偿;当该担保是保证时,则当被保证人无力清偿债务时,公司的资产将被用来清偿被保证人的债务,公司自身的债权人利益将受到影响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也明确规定:董事、经理违反《公司法》的规定,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,担保合同无效。显然,你的这位朋友欲以公司作为其个人借款担保人,此项担保关系应为无效。